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
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:
1. 征收目的 :
规范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。
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建设。
防治水污染,保护环境。
2. 征收原则 :
遵循“污染者付费”原则。
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。
3. 资金用途 :
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、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。
4. 资金管理 :
属于政府非税收入,全额上缴地方国库。
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,实行专款专用。
5. 监督检查 :
征收、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、发展改革、审计、市场监管部门和上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。
6. 征收范围 :
适用于设区的市、县(市)和建制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区域。
在建污水处理厂或已批准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的,可以开征污水处理费,并应确保在开征3年内建成并投入运行。
7. 缴纳义务人 :
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、废水的单位和个人。
8. 其他规定 :
污水处理费征收后,不再缴纳排污费。
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水,将依法进行处罚。
以上是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。